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1742 號
判例要旨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上訴人等被訴搶奪案,原審於裁定開始再審後,既已依第二審之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則再審前之二、三兩審判決,已於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失其效力,自應就上訴人等不服第一審判決所為之上訴有無理由,加以裁判,乃原判決竟諭知再審之訴駁回,自有未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上訴人等被訴搶奪案,原審於裁定開始再審後,既已依第二審之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則再審前之二、三兩審判決,已於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失其效力,自應就上訴人等不服第一審判決所為之上訴有無理由,加以裁判,乃原判決竟諭知再審之訴駁回,自有未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