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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1742 號

日期 33 年 12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上訴人等被訴搶奪案,原審於裁定開始再審後,既已依第二審之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則再審前之二、三兩審判決,已於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失其效力,自應就上訴人等不服第一審判決所為之上訴有無理由,加以裁判,乃原判決竟諭知再審之訴駁回,自有未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3 年上字第 174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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