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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1752 號

日期 33 年 12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某縣審判官將其前任某乙辦案之判決,竄改制作人之姓名及年、月、日,作為自己承辦之件,繕成正本,加蓋該縣司法處印文,呈送司法行政部審查,圖得不正當之銓衡,其所行使者,既非原件,即為偽造而非變造,又因年、月、日移後之結果,並可引起當事人間之糾紛,尤難謂其不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成立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不能因其就原文竄改而成,論為變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3 年上字第 1752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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