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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抗字第 176 號

日期 69 年 05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無罪之判決確定後,如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固得聲請再審,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所謂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以經判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之規定,應同樣有其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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