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1767 號

日期 28 年 04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三元折算勞役一日,其期限仍逾六個月,不能依同條第二項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本件所處上訴人罰金三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二元或三元折算一日,尚可不逾六個月,即無依第三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8 年上字第 1767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