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1767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三元折算勞役一日,其期限仍逾六個月,不能依同條第二項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本件所處上訴人罰金三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二元或三元折算一日,尚可不逾六個月,即無依第三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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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三元折算勞役一日,其期限仍逾六個月,不能依同條第二項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本件所處上訴人罰金三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二元或三元折算一日,尚可不逾六個月,即無依第三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