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1780 號
判例要旨
被告等受推為某氏修譜,該項族譜,固為其有權制作之文書,但譜內附載之某公妣墳山記一文,載明為某公後裔同誌,此項文書之制作名義人,屬於某公後裔之全體,並非該被告有權制作之文書,與其修訂之譜牒,不能併為一談,如果某公妣墳山記一文,確係被告等假用某公後裔之名義私行偽造,而其記載之內容,又足生損害於其他族人,則被告等自無解於偽造私文書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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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等受推為某氏修譜,該項族譜,固為其有權制作之文書,但譜內附載之某公妣墳山記一文,載明為某公後裔同誌,此項文書之制作名義人,屬於某公後裔之全體,並非該被告有權制作之文書,與其修訂之譜牒,不能併為一談,如果某公妣墳山記一文,確係被告等假用某公後裔之名義私行偽造,而其記載之內容,又足生損害於其他族人,則被告等自無解於偽造私文書之罪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