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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抗字第 1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抗字第 18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非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受裁定者為限。本件抗告人等告訴某甲等妨害行使權利案件,經某甲等聲請原法院裁定移轉某某地方法院管轄,該抗告人等並非受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在得為抗告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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