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180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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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1804 號
判例要旨
牽連案件屬於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管轄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雖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但以各案均在判決前者為限。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受理在後,自應按其事物管轄之性質,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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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案件屬於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管轄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雖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但以各案均在判決前者為限。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受理在後,自應按其事物管轄之性質,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