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確認之事實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至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之事實,僅以關於訴訟程序、法院管轄,免訴事由及訴訟之受理者為限,本件被告違反票據法部分,應否減輕或免除其刑,原以支票金額已否清償為條件,此項前提事實並非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被告在原判決宣示前,未主張已清償支票金額,亦未提出何項資料,原判決未適用舊票據法有關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其適用法律即難謂有所違背,除合於再審條件應依再審程序救濟外,以調查此項事實為前提之非常上訴,難認為有理由。
68 年台非字第 18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11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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