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1839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未發覺之罪,凡有搜查權之官吏,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上訴人向第一審檢察官投首之際,雖在告訴人告訴某乙之後,但當時告訴人既未對之一併指訴,而第一審檢察官亦未知上訴人是否參加犯罪,假使上訴人確曾參加械鬥,因迫於族議自行投首,以免株連無辜,自係合於自首之條件,依法應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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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未發覺之罪,凡有搜查權之官吏,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上訴人向第一審檢察官投首之際,雖在告訴人告訴某乙之後,但當時告訴人既未對之一併指訴,而第一審檢察官亦未知上訴人是否參加犯罪,假使上訴人確曾參加械鬥,因迫於族議自行投首,以免株連無辜,自係合於自首之條件,依法應予減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