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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1867 號

日期 31 年 09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非待他人之扶養、保護,即不能維持其生存者而言。故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此項義務之人,縱不履行義務,而被扶養保護人,並非絕無自救能力,或對於約定之扶養方法發生爭執,致未能繼續盡其扶養之義務者,均不能成立該條之遺棄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1 年上字第 1867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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