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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上字第 1886 號

日期 26 年 09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偽證之自白,祇須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為之,即得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至其自白之動機如何,法律上並無若何限制,上訴人於某甲殺人案件之偵查中到案偽證,既在檢察官對於某甲之不起訴處分書未送達前,已具狀自白其前此陳述係受某乙之串唆,即得依上開規定,享受減免其刑之利益,原審以上訴人因某乙未將賄款給付,始行具狀陳明,謂其居心狡詐,不合於自白之規定,不予減免,殊難謂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6 年上字第 188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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