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28 年上字第 1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01 月 0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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