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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非字第 19 號

日期 30 年 04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所稱本章以外各罪,原指瀆職罪以外刑法上之各種罪名而言,其他特別刑事法令之罪,並不包括在內,觀於該法第十一條其義自明,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特別刑事法令之罪時,雖得依刑法第十一條適用其總則之規定,而其第一百三十四條,則不在適用之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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