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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聲字第 19 號

日期 31 年 06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指定管轄之聲請,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為限,始得為之。倘被告之犯罪地與其住所地均屬明確,而法院又無關於管轄權之爭議,亦未經確定裁判致該案件無管轄法院者,即與該條項規定不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1 年聲字第 19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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