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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上字第 190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上字第 1907 號

日期 2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被告對質,是其應否對質,在審理事實之法院,本有自由裁酌之權,如果訊問證人後,已依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將其陳述之要旨告知被告,予以辯解之機會,即使該證人未與對質,其訊問程序,亦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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