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1910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故受此項懲戒處分之主體,以有受上開法規懲戒處分之公務員之身分為前提,國營事業之職工,其進退縱由所屬長官以命令行之,而按其實質,要不過為一種僱傭關係,並無公務員懲戒法規上公務員之身分,即不受該項法規之適用,若意圖其歇業而申告虛偽事實於其僱用之機關,並非使受懲戒處分,自難以誣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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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故受此項懲戒處分之主體,以有受上開法規懲戒處分之公務員之身分為前提,國營事業之職工,其進退縱由所屬長官以命令行之,而按其實質,要不過為一種僱傭關係,並無公務員懲戒法規上公務員之身分,即不受該項法規之適用,若意圖其歇業而申告虛偽事實於其僱用之機關,並非使受懲戒處分,自難以誣告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