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191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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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1919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提起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而上訴之效力即發生於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之時,不得以書狀之作成日期為準,蓋上訴期限為法定期限,並不以當事人之作成書狀而阻卻其期限之進行,此項限制,無論當事人之為被告或自訴人或檢察官,均須嚴格遵守,不容有所軒輊,苟其提出書狀之日業已逾期,則作成書狀之日,雖在法定期限以內,要不能生上訴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