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92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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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928 號
判例要旨
雙方互毆,凡在場下手之人對於彼造之死傷,雖均負共同實施之責,然既係同時分頭下手,自屬一個行為,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以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應從一重處斷,原審各別論科,亦非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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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毆,凡在場下手之人對於彼造之死傷,雖均負共同實施之責,然既係同時分頭下手,自屬一個行為,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以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應從一重處斷,原審各別論科,亦非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