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上字第 194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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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1944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罪名之成立,既須行為人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尤須被害人已受重傷之結果,如僅行為人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而被害人之傷害未至同法第十條第四項各款之程度者,則其犯罪仍係未遂。倘行為人並無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則應分別是否已致被害人於重傷,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後半段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