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其適用。倘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縱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若未依國籍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則其仍不失為本國人民,與一般所謂「外國人」之含義不符,自無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84 年台非字第 19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4 年 06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1 期 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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