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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1984 號

日期 28 年 04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所謂當場,固不以實施竊盜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所而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者,仍不失為當場。惟於竊盜或搶奪者離去盜所後,行至中途始被撞遇,則該中途,不得謂為當場,此時如因彼此爭執,犯人予以抵抗,實施強暴或脅迫,除可另成其他罪名外,不生以強盜論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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