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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非字第 2 號

日期 40 年 03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於民國三十七年某月某日執行完畢後,於同年某月某日再犯竊盜罪,原確定判決既認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累犯,並未依法加重其刑至二之一,僅處以法定最低度有期徒刑六月,自非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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