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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抗字第 2 號

日期 47 年 01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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