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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聲字第 20 號
判例要旨
聲請移轉管轄,須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所謂直接上級法院者,指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上級審之下級審而言。高等分院對於本院,除行政事務應受指揮監督及應以高等法院為終審之初級案件外,其管轄區域既經劃分,審級亦復相等,就審判系統言,分院管轄之下級審法院,即不得以高等本院為其直接上級法院,則將分院管轄區域內地方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移轉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之下級法院,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