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20 號
判例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併科罰金,係指中央銀行發行之通用國幣而言,臺灣省雖屬使用台幣之區域,但法院判決併科罰金,不應諭知併科台幣,至於被告繳納之罰金如何以台幣折合國幣,則屬於檢察官執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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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併科罰金,係指中央銀行發行之通用國幣而言,臺灣省雖屬使用台幣之區域,但法院判決併科罰金,不應諭知併科台幣,至於被告繳納之罰金如何以台幣折合國幣,則屬於檢察官執行之問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