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抗字第 20 號
判例要旨
聲請回復原狀,應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間者為限,在押於看守所之被告,應經看守所長提出上訴書狀,如不能自作書狀,亦可由看守所之公務員代作,其不依此項程序致誤上訴期限者,不能以因求人解釋判決內容以致逾期,謂非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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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回復原狀,應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間者為限,在押於看守所之被告,應經看守所長提出上訴書狀,如不能自作書狀,亦可由看守所之公務員代作,其不依此項程序致誤上訴期限者,不能以因求人解釋判決內容以致逾期,謂非過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