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20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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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上字第 2000 號
判例要旨
禁法第十六條所謂庇護即積極的加以包庇保護,使犯憑藉其勢力易於犯罪,及不易發覺之謂,與單純縱容之消極行為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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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法第十六條所謂庇護即積極的加以包庇保護,使犯憑藉其勢力易於犯罪,及不易發覺之謂,與單純縱容之消極行為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