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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001 號

日期 28 年 04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關於誣告自白之規定,祇以原為誣告之人,就其所告之事實,於該案件之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已自白其為誣告為已足,至其他與誣告事實無關之事項,縱未完全供認,仍不失其自白之效力。又誣告一經自白,在法律上之效果業已發生,嗣後對於該項自白雖有所翻異,亦仍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減免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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