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009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曾因吸食紅丸,經某縣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固不得謂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查上訴人於民國二十六年犯本罪時,緩刑期間早已屆滿,而緩刑之宣告復未經撤銷,依照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仍與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之緩刑條件,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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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曾因吸食紅丸,經某縣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固不得謂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查上訴人於民國二十六年犯本罪時,緩刑期間早已屆滿,而緩刑之宣告復未經撤銷,依照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仍與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之緩刑條件,並無不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