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上字第 20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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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017 號
判例要旨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所定情形時,其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有審酌之權,誠以刑事裁判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如併就民事法律關係自行審認,以為刑事判決之基礎,不更停止刑事之審判程序,亦為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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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所定情形時,其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有審酌之權,誠以刑事裁判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如併就民事法律關係自行審認,以為刑事判決之基礎,不更停止刑事之審判程序,亦為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