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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203 號

日期 29 年 0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告訴人之親屬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不得作證之限制,其證言是否可採,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審理事實之法院原有自由判斷之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上字第 203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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