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2036 號
判例要旨
對於正式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應以上訴書狀向原審法院,即第一審法院為之,則住居該法院所在地之當事人,原無在途期間之可言,其逕向第二審法院具狀聲明上訴,自亦不得扣除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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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正式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應以上訴書狀向原審法院,即第一審法院為之,則住居該法院所在地之當事人,原無在途期間之可言,其逕向第二審法院具狀聲明上訴,自亦不得扣除程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