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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2037 號
判例要旨
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所犯毀損門鎖與妨害人行使權利兩罪,有牽連犯關係,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後段從一重處斷,則輕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縱為一年有期徒刑,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相當,但牽連犯具有不可分之性質,當事人對於重罪提起上訴時,其輕罪之上訴亦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第三審法院對於輕罪部分,自應併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