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2051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係指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刑事被告並無犯罪行為,而仍向審判機關訴求科刑者而言,如其主觀上誤認刑事被告有犯罪嫌疑,據以提起公訴,即不能執上開條款以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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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係指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刑事被告並無犯罪行為,而仍向審判機關訴求科刑者而言,如其主觀上誤認刑事被告有犯罪嫌疑,據以提起公訴,即不能執上開條款以相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