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205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9 年上字第 2052 號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某氏之鼻準被割後,既不能回復原有之容貌,且其傷害重大已成不治,自合於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