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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2078 號

日期 30 年 07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以傷害原因由於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所激起為要件。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始足以當之。本件甲、乙互毆,丙助乙毆甲,因而扭成一團,是丙之行為,在客觀上尚難謂確係出於不義,從而上訴人順取鐵草耙,將丙毆傷斃命,即與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致死之情形,顯不相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0 年上字第 2078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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