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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079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十二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係指其已受請求之事項,本屬第二審判決內應行裁判之一部分,而原審並未予以裁判者而言(如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及其他應以一罪論處之案件,其一部分未經裁判之類)。如果原審所為之判決,與其未經判決之事項,在法律上原可分別裁判者(如併合罪之類),縱令第一審曾經合併裁判,均屬第二審之上訴範圍,但原審對於該部分既未判決,除得依法請求補判外,要不得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