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抗字第 20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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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抗字第 209 號
判例要旨
對於檢察官之處分,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者,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所列舉之事項為限,對於偵查中檢察官所行勘驗處分認為不當,祇能敘述理由呈請上級檢察機關核辦,固不得提起抗告,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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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檢察官之處分,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者,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所列舉之事項為限,對於偵查中檢察官所行勘驗處分認為不當,祇能敘述理由呈請上級檢察機關核辦,固不得提起抗告,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