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21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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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上字第 2117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所列之案件,被告因傷害人之身體,雖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起訴,但第二審法院既變更起訴法條,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判處罪刑,則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即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