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2123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有償還責任,是被告偽造借據之際,已足發生損害,極為顯然,雖上訴人事後對之表示追認,與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毫無關係,自不能據為免罪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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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有償還責任,是被告偽造借據之際,已足發生損害,極為顯然,雖上訴人事後對之表示追認,與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毫無關係,自不能據為免罪之主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