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抗字第 2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抗字第 214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原為停止羈押之被告受有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時所設之制裁,如法院之傳票,誤向無權為被告代收之律師送達,以致輾轉誤期,則被告縱未投審,顯與受有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不同,自不能援引該條規定,遽以相繩。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原為停止羈押之被告受有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時所設之制裁,如法院之傳票,誤向無權為被告代收之律師送達,以致輾轉誤期,則被告縱未投審,顯與受有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不同,自不能援引該條規定,遽以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