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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146 號

日期 28 年 05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過失致人於死之罪,係指無殺傷人之故意,而於足以致人死亡之事實,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致發生死亡結果者,始足當之。茲上訴人足踢某甲小腹,雖不能謂有踢死之故意,而其有傷害之故意,則據原審所認之事實,已臻明瞭,其因此致某甲受傷身死,自應依傷害致人於死之法條科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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