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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附字第 215 號
判例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所為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自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等竊盜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為無不合,駁回上訴,茲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已提起上訴,但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