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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2150 號
判例要旨
本案被告殺人部分,前經福山地方法院萊陽分庭於民國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判處罪判,該項判決雖經第二審即山東高等法院第二臨時分庭認為係就未經起訴之行為審判,與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相違背,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判決將其撤銷,但該分庭同時復依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諭知無罪,業經確定在案,是被告之殺人嫌疑已受有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至為明瞭,乃萊陽地方法院檢察官於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仍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該法院為第一審判決,諭知該被告殺人罪刑,該被告提起上訴後,原分院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將其判決撤銷,諭知免訴,竟就實體上審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撤銷第一審判決,仍予諭知無罪,顯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