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犯罪係在懲治貪污條例施行期內,現該條例雖已廢止,而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又已施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就行為時法、裁判時法及中間法比較輕重之結果,而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中間法即刑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