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上一罪案件之重罪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輕罪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重罪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該上訴為不合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
76 年台上字第 22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6 年 04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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