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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2227 號

日期 30 年 07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是否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所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並不以第二審判決時所適用之法條為唯一標準,如起訴時非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當事人對於第二審認為係該罪之判決復有爭執者,即非所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不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0 年上字第 2227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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