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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228 號

日期 28 年 06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證人之供後具結,對其具結前之虛偽陳述,固亦足為構成偽證罪之條件,但此項偽證責任,自以因具結而表示其為據實陳述之證言為限,苟其陳述之日期,先後曾有數次,僅後一日期之陳述,已經具結,而其後之具結,並非對以前之證言表示其為據實陳述者,自不能謂其具結之效力,當追溯既往,令負具結前另一日期之偽證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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