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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223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被告對於正式法院第一審之科刑判決,無論處刑輕重,依法均得上訴,至覆判審發回覆審之案件,依覆判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固須處刑重於初判時,被告始有上訴之權,但上開規定係以原審縣政府、縣司法公署或縣法院之覆審判決為限,假使正式法院因接受該案所為之判決,即與上開規定之情形不同。被告如有不服,縱令處刑並不重於初判,仍得依通常程序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