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 (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 ,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
廢 25 年上字第 225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4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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